近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一、各区征地补偿标准
二、市、区两级结算征地包干费用时,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和海沧区每亩2万元调剂费,同安区、翔安区每亩3.5万元调剂费。涉及青苗补偿高于上述标准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差异补偿,可通过调剂费依法给予补偿,具体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三、盐田和国有滩涂上虾池、鱼池的补偿标准,统一按4.8万元/亩包干补偿,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标准。市、区两级结算费用时,每亩增加1万元调剂费,调剂费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四、本市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时依法享有被征土地承包权或者具有所在地户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各区政府制定。五、各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
六、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通知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的项目,仍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已于2023年3月13日印发,现对本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市2019年12月颁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已实施3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第六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及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等规定,我市应当对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
二、目标任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做到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三、起草过程
由市资源规划局代拟《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各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单位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印发施行。
四、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
(二)适用期限
本通知有效期三年,自2023年3月13日至2026年3月12日止。
五、主要内容
(一)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结论的说明
根据《福建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方案(试行)》、《福建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技术方案(试行)》,以省厅确定的调整基本要求,在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区位、土地供求、物价指数、原征地补偿水平、经济承受能力和周边省份现行补偿标准等因素,结合厦门地方实际,提出三种测算方案,包括社会经济指标更新法、周边城市对比法以及周期对比法。经过三种测算方案测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结果均为建议不调整。研究结论为本次厦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调整,维持2020年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关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结论的说明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区位、土地供求、物价指数、原征地补偿水平、经济承受能力和周边省份现行补偿标准等因素,并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结果为依据,本次厦门市征地补偿标准不调整,维持2020年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
六、注意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
七、关键词诠释
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